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9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陳端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90號

聲請人
新來源醬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戊堅
訴訟代理人
蕭新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7月28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90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森泉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102年12月7日│ 70,560元 │0000000 │受款人:新來源醬 ││ │公司 廖興邦 │南嘉義分行 │ │ │ │園股份有限公司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