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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9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96號

聲請人
開弘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慶雄
訴訟代理人
楊展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96號│├──┬─────┬─────┬───────┬───────┬─────┬─────┤│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台灣星堡保│台新國際商│102年11月2日 │42,893元 │CY0000000 │受款人:開││ │全股份有限│業銀行嘉義│ │ │ │弘電子企業││ │公司 │分行 │ │ │ │有限公司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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