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6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信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俊儒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偉揚藝術有限公司間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12,985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6號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偉揚藝術有限公司間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12,985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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