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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4號

確認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4號

原告
台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燕雪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複代理人
江立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嚴奇均律師
被告
和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勝男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之全部裁判,乃以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9 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業據兩造陳明在卷,經核無訛,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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