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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黃茂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6號

原告
福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
被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592元,嗣經本院104 年度補字第365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4 年10月23日送達,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附卷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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