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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柯月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詠嘉
上訴人
即原告
虹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宛玲
共同被上訴人
即被告
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馬惠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1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41,539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81,3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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