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號
- 原告
- 黃思菁即祥安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黃晉男
- 被告
-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蔚誠
- 訴訟代理人
- 王建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12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12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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