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
- 聲請人
- 唐峻偉
- 代理人
- 楊瓊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相關資料暨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 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應預納郵務送達費1,04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
元。計算式:6 人10份34元-1,000元=1,040)。又
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就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部分:
1、應提出最近一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
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2、是否有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即民間債權人),並表明債
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及債
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如無其他債權人,仍應以書面說
明。
(三)請說明聲請人名下之4 輛車輛是否仍在使用(用途)?若
無,車輛目前現況為何?目前現值分別為何?
(四)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
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
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
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
。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
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
以書面說明。
(六)據聲請人陳報「昇昱企業社」已擅自歇業,未依規定申請
註銷登記,惟僅檢附承諾書(其上無任何印文)影本、切
結書影本,請陳報目前受理狀況為何?是否已註銷登記?
並提出「昇昱企業社」登記之相關資料。
(七)聲請人雖已提出在職證明書影本等資料,惟其上未載明實
領薪資數額。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若干(含本薪、
各項津貼及獎金)?並提出自102年1月迄今之每月薪資單
或其他薪資證明(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請提
出本年度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
應標示薪資部分;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
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倘確係無
法提出前開事項之證明文件,則請併予說明其緣由及陳報
每月收入額之計算依據。若目前為失業,請說明失業之原
因為何?是否有申請失業給付?金額為若干?
(八)另請說明目前聲請人遭法院扣薪之債權人為何?目前每月
遭扣薪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強制執行資料。
(九)請陳報聲請人、聲請人之配偶及子女是否有領取生活補助
、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其他津貼補助
或其他收入來源,若有,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
出相關之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就聲請人個人之必要支出部分:
1、請說明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同住之人有無共同分擔房
租、電費、水費、瓦斯費、第四台、網路費(月租+上網
)、市內電話費費用?並請提出聲請人現租房屋之相關支
付租金證明。
2、聲請人主張每月電費需1,656元之必要性為何?
3、聲請人提出之第四台收據用戶名稱為何茹茹?請釋明每月
第四台費需538元之必要性為何?
4、聲請人主張每月個人手機費需1,484元之必要性為何?個
人手機費是否已包含手機上網費用?手機上網費用金額為
何?又是否與「網路費(月租+上網)」項目費用重複?
5、聲請人主張每月加油費需2,050元之必要性為何?並陳報
自工作地點至住所地距離為何?
6、請提出聲請人之勞保費、健保費實際支出相關證明,如收
據或發票等。
7、聲請人主張每月生活雜支費需2,000元之必要性為何?請
提出詳細明細表(應列明各項支出項目及支出金額)及每
月實際支出證明,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一)扶養費部分:
1、聲請人配偶何茹茹是否目前無工作能力?原因為何?請提
出相關證明。另請提出何茹茹101年度、102年度國稅局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請陳報聲請人配偶定期看診之醫院及所搭乘之交通工具為
何?是否領有重大傷病卡或證明?
3、又聲請人主張其配偶、子女每月雜支部分費用分別1,500
元、1,000元之必要性為何?請提出詳細明細表(應列明
各項支出項目及支出金額)及每月實際支出證明,若無任
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4、另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子女之健保費實際支出相關證明,
如收據或發票等。
(十二)請釋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
(十三)聲請人目前每月所需清償之債務金額總計為何?另聲請人
每月收入扣除必要之支出後,可以清償債務之金額為何?
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