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核字第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核字第7號
- 聲請人
- 嘉義縣東石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蔡神燈
- 相對人
- 王嘉安
- 債權人
- 嘉義縣嘉義區漁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春茂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送達代收人更正為「林咏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當事人欄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送達代收人誤植為劉淑珍,應更正為林咏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