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馮保郎
- 法定代理人邱正雄、林靖權
-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瓊城
- 被告天恩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吳瓊城 相 對 人 天恩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靖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一段第五行關於「相對人李璧妤」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二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理由欄第一段第五行關於「相對人李璧妤」之記載,顯係「相對人二人」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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