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7號
- 原告
- 自發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彩燕
- 被告
- 尚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詠裕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60,271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20,50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
繳新臺幣20,00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