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號
- 原告
- 黃思菁即祥安工程行
- 被告
-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蔚誠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3,558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