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0號
- 原告
- 經濟部
- 法定代理人
- 鄧振中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勳律師
- 被告
- 佑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學明
- 被告
- 樺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振宗
- 被告
- 振誠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宗成
- 被告
- 金龍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香蘭
- 被告
- 穀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丁彩華
- 被告
- 尚宏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章瑛玿
上列原告與上列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拆除附表所示土地上地上物並返
還土地,土地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8,172,795元,原告另請求
被告等返還相當租金不當得利,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72,79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81,98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被告 │土地坐落 │占用面積 │公告現值 │返還土地部分 │ │ │ │ │(平方公尺)│(元/平方公尺) │ │ ├──┼───────┼───────────┼──────┼────────┼─────────────┤ │ 1 │佑螢股份有限公│嘉義縣民雄鄉民工段578 │ 734.4 │ 5516 │4,050,950元 │ │ │司 │地號土地 │ │ │ │ ├──┼───────┼───────────┼──────┼────────┼─────────────┤ │ 2 │樺正實業股份有│嘉義縣民雄鄉民工段765 │ 95.04 │ 5610 │533,174元 │ │ │限公司 │地號土地 │ │ │ │ ├──┼───────┼───────────┼──────┼────────┼─────────────┤ │ 3 │振誠塑膠有限公│嘉義縣民雄鄉民工段779 │ 104.40 │ 6074 │634,126元 │ │ │司 │地號土地 │ │ │ │ ├──┼───────┼───────────┼──────┼────────┼─────────────┤ │ 4 │金龍冠食品股份│嘉義縣民雄鄉民工段779 │ 167.04 │ 6074 │1,014,601元 │ │ │有限公司 │地號土地 │ │ │ │ ├──┼───────┼───────────┼──────┼────────┼─────────────┤ │ 5 │穀盛股份有限公│嘉義縣民雄鄉民工段779 │ 132 │ 6074 │801,768元 │ │ │司 │地號土地 │ │ │ │ ├──┼───────┼───────────┼──────┼────────┼─────────────┤ │ 6 │尚宏機械工業有│嘉義縣民雄鄉民工段542 │ 187.20 │ 6080 │1,138,176元 │ │ │限公司 │地號土地 │ │ │ │ ├──┼───────┴───────────┴──────┴────────┼─────────────┤ │總計│ │8,172,79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