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
    李依達
  • 法定代理人
    鄧振中、吳學明、郭振宗、林宗成、鄭香蘭、許丁彩華、章瑛玿

  • 原告
    經濟部
  • 被告
    佑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樺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振誠塑膠有限公司法人金龍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穀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尚宏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   告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鄧振中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被   告 佑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學明 被   告 樺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振宗 被   告 振誠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成 被   告 金龍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香蘭 被   告 穀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丁彩華 被   告 尚宏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瑛玿 上列原告與上列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拆除附表所示土地上地上物並返還土地,土地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8,172,795元,原告另請求被告等返還相當租金不當得利,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72,79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81,9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張子涵 附表 ┌──┬───────┬───────────┬──────┬────────┬─────────────┐ │編號│被告     │土地坐落       │占用面積  │公告現值    │返還土地部分       │ │  │       │           │(平方公尺)│(元/平方公尺) │             │ ├──┼───────┼───────────┼──────┼────────┼─────────────┤ │ 1 │佑螢股份有限公│嘉義縣民雄鄉民工段578 │ 734.4   │ 5516      │4,050,950元        │ │  │司      │地號土地       │      │        │             │ ├──┼───────┼───────────┼──────┼────────┼─────────────┤ │ 2 │樺正實業股份有│嘉義縣民雄鄉民工段765 │ 95.04   │ 5610      │533,174元         │ │  │限公司    │地號土地       │      │        │             │ ├──┼───────┼───────────┼──────┼────────┼─────────────┤ │ 3 │振誠塑膠有限公│嘉義縣民雄鄉民工段779 │ 104.40   │ 6074      │634,126元         │ │  │司      │地號土地       │      │        │             │ ├──┼───────┼───────────┼──────┼────────┼─────────────┤ │ 4 │金龍冠食品股份│嘉義縣民雄鄉民工段779 │ 167.04   │ 6074      │1,014,601元        │ │  │有限公司   │地號土地       │      │        │             │ ├──┼───────┼───────────┼──────┼────────┼─────────────┤ │ 5 │穀盛股份有限公│嘉義縣民雄鄉民工段779 │ 132    │ 6074      │801,768元         │ │  │司      │地號土地       │      │        │             │ ├──┼───────┼───────────┼──────┼────────┼─────────────┤ │ 6 │尚宏機械工業有│嘉義縣民雄鄉民工段542 │ 187.20   │ 6080      │1,138,176元        │ │  │限公司    │地號土地       │      │        │             │ ├──┼───────┴───────────┴──────┴────────┼─────────────┤ │總計│                                   │8,172,795元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