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9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6號
- 原告
- 弘達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和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4 年度司促字第7241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貳仟叁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伍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零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