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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3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黃義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32號

原告
宏哈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良德
被告
大勝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014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390元,應繳裁判費9,9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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