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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3號

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3號

上訴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洪吉山
訴訟代理人
蔡宜倩
訴訟代理人
葉芳每
被上訴人
豐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參本院卷第3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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