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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4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邱美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告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被告
振誠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成
被告
樺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振宗
被告
金龍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香蘭
被告
穀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寧
訴訟代理人
許立建
上開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複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張育瑋律師
被   告 佑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學明
被   告 尚宏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瑛玿
訴訟代理人 黃敏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俊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7頁第十一行及第22頁最後一行之「222,755」之記載,均應更正為「224,98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中第7頁第11行及第22頁最後之一行之「222,755」之記載,均應更正為「224,983」。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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