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4號
- 原告
- 經濟部
- 法定代理人
- 李世光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勳律師
- 被告
- 振誠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宗成
- 被告
- 樺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振宗
- 被告
- 金龍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香蘭
- 被告
- 穀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嘉寧
- 訴訟代理人
- 許立建
- 上開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 複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 張育瑋律師
- 被 告 佑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吳學明
- 被 告 尚宏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章瑛玿
- 訴訟代理人 黃敏仁
- 上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 複代理人 林俊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7頁第十一行及第22頁最後一行之「222,755」之記載,均應更正為「224,98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中第7頁第11行及第22頁最後之一行之「222,755」之記載,均應更正為「224,983」。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邱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