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2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2號
- 聲請人
- 暐凱國際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乃芸
- 代理人
- 何佳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三庭法 官 曾文欣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22號│├──┬─────┬─────┬───────┬───────┬─────┬─────┤│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金龍冠食品│玉山商業銀│103年5月2日 │29,903元 │AJ0691214 │受款人:暐││ │股份有限公│行股份有限│ │ │ │凱國際檢驗││ │司鄭香蘭 │公司嘉義分│ │ │ │科技股份有││ │ │行 │ │ │ │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