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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邱美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號

聲請人
碩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克文
代理人
李岳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1 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號 │├──┬──────┬─────┬───────┬─────┬─────┬──────┤│編號│ 發 票 人 │擔當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本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001 │碩文股份有限│合作金庫銀│103年3月5日 │108,160元 │EB0000000 │受款人:烈火││ │公司王克文 │行嘉義分行│ │ │ │戰車重車館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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