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315號 債 權 人 盈川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信輝 債 權 人 何怡慧 債 務 人 何峻宇 債 務 人 台灣諾和諾德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禮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盈川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零貳佰陸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佰零捌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怡慧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佰玖拾貳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