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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7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714號

債權人
葉姜勇即富合企業社
債務人
晉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錫即陳清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柒萬零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玖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㈤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㈥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叁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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