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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
    謝松庭

  • 原告
    劉姵伶
  • 被告
    星橋企業社(合夥)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502號 債 權 人 劉姵伶 債 務 人 星橋企業社(合夥) 法定代理人 謝松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松庭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觀之,支票之發票人係星橋企業社,並有大小章蓋章於上;債務人謝松庭非發票人,則債權人自不得對其行使追索權,債權人對債務人謝松庭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無理由,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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