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詠鋒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居益 相 對 人 黃士逢 相 對 人 黃陳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3年3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200,000元,且共同簽發本票乙紙,約定清償 期為103年6月18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 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200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水上鄉 │北回│ │357 │建│261.01 │全部 │1.所有權人:│ │ │ │ │ │ │ │ │ │ │黃陳綢(權利│ │ │ │ │ │ │ │ │ │ │範圍:3分之1 │ │ │ │ │ │ │ │ │ │ │) │ │ │ │ │ │ │ │ │ │ │2.所有權人:│ │ │ │ │ │ │ │ │ │ │黃士逢(權利│ │ │ │ │ │ │ │ │ │ │範圍:3分之2 │ │ │ │ │ │ │ │ │ │ │) │ ├──┼───┼────┼──┼───┼─────┼─┼──────┼───────┼──────┤ │002 │嘉義縣│水上鄉 │北回│ │361 │建│619.60 │45分之3 │1.所有權人:│ │ │ │ │ │ │ │ │ │ │黃陳綢(權利│ │ │ │ │ │ │ │ │ │ │範圍:45分之1│ │ │ │ │ │ │ │ │ │ │) │ │ │ │ │ │ │ │ │ │ │2.所有權人:│ │ │ │ │ │ │ │ │ │ │黃士逢(權利│ │ │ │ │ │ │ │ │ │ │範圍:45分之2│ │ │ │ │ │ │ │ │ │ │) │ ├──┼───┼────┼──┼───┼─────┼─┼──────┼───────┼──────┤ │003 │嘉義縣│水上鄉 │北回│ │362 │建│44.77 │45分之3 │1.所有權人:│ │ │ │ │ │ │ │ │ │ │黃陳綢(權利│ │ │ │ │ │ │ │ │ │ │範圍:45分之1│ │ │ │ │ │ │ │ │ │ │) │ │ │ │ │ │ │ │ │ │ │2.所有權人:│ │ │ │ │ │ │ │ │ │ │黃士逢(權利│ │ │ │ │ │ │ │ │ │ │範圍:45分之2│ │ │ │ │ │ │ │ │ │ │) │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