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蔡慶年、劉順淋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顏文章、喆洋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67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顏文章 相 對 人 喆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順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楊菘揮及閎大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為購買土地及興建建築物,由債務人楊崧揮分別於民國(下 同)①102年5月29日、②102年8月2日以其附表⑴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①41,280,000元、②29,4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分別為①132年5月7日、②132年7月28日,清償日期均依照 各個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另債務人閎大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並承諾於建築物完成後,亦將該建築物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嗣該建案因債務人閎大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財務發生問題,起造人變更為第三人虹宗企業有限公司,而第三人虹宗企業有限公司於建築完成後,於103年10月23日以附表⑵不動產,設定最高 限額17,640,000元之抵押權,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楊菘揮於102年6月4日向聲請人借用29,100,000元,清償期 為104年4月4日,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至今尚積欠本 金7,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另債務人閎大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於102年12月31日及103年1月28日分別向聲請人 各借用2,450,000元,清償期均為104年4月8日,詎債務人閎大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屆期未依約清償,至今尚積欠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嗣債務人楊菘揮及第三人 虹宗企業有限公司於104年2月6日將附表⑴及附表⑵不動產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承諾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 附表⑴︰ 104年度司拍字第67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太保市 │龍潭│ │1398-1 │空│138.86 │全部 │ │ │ │ │ │ │ │ │白│ │ │ │ ├──┼───┼────┼──┼───┼─────┼─┼──────┼───────┼──────┤ │002 │嘉義縣│太保市 │龍潭│ │1398-6 │空│195.68 │全部 │ │ │ │ │ │ │ │ │白│ │ │ │ └──┴───┴────┴──┴───┴─────┴─┴──────┴───────┴──────┘ ┌─────────────────────────────────────────────────────────┐ │附表⑵︰ 104年度司拍字第67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第 │第 │第 │第 │突 │ │ 合 │主要建│面│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出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一 │二 │三 │四 │物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 │ │ │ │一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層 │層 │層 │層 │層 │ │ 計 │及用途│積│位│ │ │ ├──┼──┼────┼────┼────┼──┼──┼──┼──┼──┼──┼────┼───┼─┼─┼──┼──┤ │001 │576 │嘉義縣太│嘉義縣太│四樓層鋼│54.6│54.0│54.0│54.0│16.5│ │233.24 │陽台 │35│平│全部│ │ │ │ │保市後潭│保市龍潭│筋混凝土│8 │0 │0 │0 │6 │ │ │ │.3│方│ │ │ │ │ │里後潭31│段1398-1│造、住宅│ │ │ │ │ │ │ │ │2 │公│ │ │ │ │ │6之1號 │地號 │、停車空│ │ │ │ │ │ │ │ │ │尺│ │ │ │ │ │ │ │間、樓梯│ │ │ │ │ │ │ │ │ │ │ │ │ │ │ │ │ │間用 │ │ │ │ │ │ │ │ │ │ │ │ │ ├──┼──┼────┼────┼────┼──┼──┼──┼──┼──┼──┼────┼───┼─┼─┼──┼──┤ │002 │581 │嘉義縣太│嘉義縣太│四樓層鋼│51.1│50.7│50.7│50.7│17.6│ │221.06 │陽台 │18│平│全部│ │ │ │ │保市後潭│保市龍潭│筋混凝土│2 │6 │6 │6 │6 │ │ │ │.8│方│ │ │ │ │ │里後潭31│段1398-6│造、住宅│ │ │ │ │ │ │ │ │7 │公│ │ │ │ │ │6之7號 │地號 │、停車空│ │ │ │ │ │ │ │ │ │尺│ │ │ │ │ │ │ │間、樓梯│ │ │ │ │ │ │ │ │ │ │ │ │ │ │ │ │ │間用 │ │ │ │ │ │ │ │ │ │ │ │ │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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