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9號聲 請 人 李宗宜即成典汽車修配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宏洲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故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及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宏洲之遺產管理人,固有提出被繼承人之維修單、戶籍謄本,及本院民國103年9月20日嘉院國家103年恩字第1379號函為證,惟未據繳納聲請費 ,經本院於104年2月2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送達翌日起 10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經合法送達聲請人後, 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此有通知函、送達證書及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則,聲請人之聲請不合程式,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拓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書 記 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