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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9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9號

聲請人
李宗宜即成典汽車修配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宏洲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故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宏洲之遺產管理人,固有提出被繼承人之維修單、戶籍謄本,及本院民國103年9月20日嘉院國家103年恩字第1379號函為證,惟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104年2月2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經合法送達聲請人後,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此有通知函、送達證書及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則,聲請人之聲請不合程式,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拓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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