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字第3號
- 原告
- 游啟忠
- 被告
- 教育部
- 法定代理人
- 吳思華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台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件自應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3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