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5號

原告
必成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秀眞
訴訟代理人
廖明輝
被告
允聯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長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16日下午4點,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針對被告104年8月26日答辯狀,提出報表及證明有出工99人數之證據。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