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5號原 告 必成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秀眞 訴訟代理人 廖明輝 被 告 允聯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長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16日下午4點,在本 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針對被告104年8月26日答辯狀, 提出報表及證明有出工99人數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