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偉揚藝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展
- 被上訴人
- 信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俊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1,468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7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