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4號
- 原告
- 台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燕雪
- 訴訟代理人
- 嚴庚辰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立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嚴奇均律師
- 被告
- 和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勝男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之全部裁判,乃以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9 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業據兩造陳明在卷,經核無訛,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