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詠嘉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虹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宛玲
- 共同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馬惠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1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41,539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81,3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