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聲 請 人 唐峻偉 代 理 人 楊瓊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相關資料暨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 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書 記 官 高文靜 附表: (一)應預納郵務送達費1,04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 元。計算式:6 人10份34元-1,000元=1,04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就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部分: 1、應提出最近一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2、是否有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即民間債權人),並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如無其他債權人,仍應以書面說明。 (三)請說明聲請人名下之4 輛車輛是否仍在使用(用途)?若無,車輛目前現況為何?目前現值分別為何? (四)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據聲請人陳報「昇昱企業社」已擅自歇業,未依規定申請註銷登記,惟僅檢附承諾書(其上無任何印文)影本、切結書影本,請陳報目前受理狀況為何?是否已註銷登記?並提出「昇昱企業社」登記之相關資料。 (七)聲請人雖已提出在職證明書影本等資料,惟其上未載明實領薪資數額。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若干(含本薪、各項津貼及獎金)?並提出自102年1月迄今之每月薪資單或其他薪資證明(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請提出本年度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倘確係無法提出前開事項之證明文件,則請併予說明其緣由及陳報每月收入額之計算依據。若目前為失業,請說明失業之原因為何?是否有申請失業給付?金額為若干? (八)另請說明目前聲請人遭法院扣薪之債權人為何?目前每月遭扣薪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強制執行資料。 (九)請陳報聲請人、聲請人之配偶及子女是否有領取生活補助、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其他津貼補助或其他收入來源,若有,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就聲請人個人之必要支出部分: 1、請說明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同住之人有無共同分擔房租、電費、水費、瓦斯費、第四台、網路費(月租+上網)、市內電話費費用?並請提出聲請人現租房屋之相關支付租金證明。 2、聲請人主張每月電費需1,656元之必要性為何? 3、聲請人提出之第四台收據用戶名稱為何茹茹?請釋明每月第四台費需538元之必要性為何? 4、聲請人主張每月個人手機費需1,484元之必要性為何?個 人手機費是否已包含手機上網費用?手機上網費用金額為何?又是否與「網路費(月租+上網)」項目費用重複?5、聲請人主張每月加油費需2,050元之必要性為何?並陳報 自工作地點至住所地距離為何? 6、請提出聲請人之勞保費、健保費實際支出相關證明,如收據或發票等。 7、聲請人主張每月生活雜支費需2,000元之必要性為何?請 提出詳細明細表(應列明各項支出項目及支出金額)及每月實際支出證明,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一)扶養費部分: 1、聲請人配偶何茹茹是否目前無工作能力?原因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另請提出何茹茹101年度、102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請陳報聲請人配偶定期看診之醫院及所搭乘之交通工具為何?是否領有重大傷病卡或證明? 3、又聲請人主張其配偶、子女每月雜支部分費用分別1,500 元、1,000元之必要性為何?請提出詳細明細表(應列明 各項支出項目及支出金額)及每月實際支出證明,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4、另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子女之健保費實際支出相關證明,如收據或發票等。 (十二)請釋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 (十三)聲請人目前每月所需清償之債務金額總計為何?另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之支出後,可以清償債務之金額為何?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