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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核字第7號

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黃義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核字第7號

聲請人
嘉義縣東石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神燈
相對人
王嘉安
債權人
嘉義縣嘉義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春茂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送達代收人更正為「林咏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當事人欄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送達代收人誤植為劉淑珍,應更正為林咏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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