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5號
- 聲請人
- 魏瑞富
- 相對人
- 優勝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邦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0,8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8號民事判決,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前開判決而提起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3年度上字第187號民事判決將其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本件相對人負擔確定,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 查: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8號民事判決本件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則由本件相對人負擔;被告即本件相對人不服前開判決而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3年度上字第187號民事判決將其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本件相對人負擔確定;而前開法院均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等事實,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則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自屬有據。
(二)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