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4號
- 原告
- 翁金妙
- 被告
- 威信圖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威融
- 被告
- 蒲俞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9,32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應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有8,09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