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5號
- 原告
- 海洋地球物理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龍
- 訴訟代理人
- 陳嬿錡
- 被告
- 國際海洋船舶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3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
9,6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