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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5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5號

原告
海洋地球物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龍
訴訟代理人
陳嬿錡
被告
國際海洋船舶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3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

9,6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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