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 告 自發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彩燕 被 告 尚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詠裕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60,271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20,50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 繳新臺幣20,00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