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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7號

清償債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黃義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告
自發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彩燕
被告
尚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詠裕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60,271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20,50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

繳新臺幣20,00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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