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黃思菁即祥安工程行 被 告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蔚誠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3,558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