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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
    陳卿和
  • 法定代理人
    李蔚誠

  • 原告
    黃思菁即祥安工程行
  • 被告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黃思菁即祥安工程行 被   告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蔚誠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3,558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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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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