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8號 原 告 富士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瀓溢間請求清償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清償代墊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張瀓溢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4346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前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1,746 元(即支付命令所載請求金額),應繳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99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周瑞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