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 告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鄧振中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被 告 佑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學明 被 告 樺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振宗 被 告 振誠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成 被 告 金龍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香蘭 被 告 穀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丁彩華 被 告 尚宏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瑛玿 上列原告與上列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拆除附表所示土地上地上物並返還土地,土地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8,172,795元,原告另請求被告等返還相當租金不當得利,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72,79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81,9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張子涵 附表 ┌──┬───────┬───────────┬──────┬────────┬─────────────┐ │編號│被告 │土地坐落 │占用面積 │公告現值 │返還土地部分 │ │ │ │ │(平方公尺)│(元/平方公尺) │ │ ├──┼───────┼───────────┼──────┼────────┼─────────────┤ │ 1 │佑螢股份有限公│嘉義縣民雄鄉民工段578 │ 734.4 │ 5516 │4,050,950元 │ │ │司 │地號土地 │ │ │ │ ├──┼───────┼───────────┼──────┼────────┼─────────────┤ │ 2 │樺正實業股份有│嘉義縣民雄鄉民工段765 │ 95.04 │ 5610 │533,174元 │ │ │限公司 │地號土地 │ │ │ │ ├──┼───────┼───────────┼──────┼────────┼─────────────┤ │ 3 │振誠塑膠有限公│嘉義縣民雄鄉民工段779 │ 104.40 │ 6074 │634,126元 │ │ │司 │地號土地 │ │ │ │ ├──┼───────┼───────────┼──────┼────────┼─────────────┤ │ 4 │金龍冠食品股份│嘉義縣民雄鄉民工段779 │ 167.04 │ 6074 │1,014,601元 │ │ │有限公司 │地號土地 │ │ │ │ ├──┼───────┼───────────┼──────┼────────┼─────────────┤ │ 5 │穀盛股份有限公│嘉義縣民雄鄉民工段779 │ 132 │ 6074 │801,768元 │ │ │司 │地號土地 │ │ │ │ ├──┼───────┼───────────┼──────┼────────┼─────────────┤ │ 6 │尚宏機械工業有│嘉義縣民雄鄉民工段542 │ 187.20 │ 6080 │1,138,176元 │ │ │限公司 │地號土地 │ │ │ │ ├──┼───────┴───────────┴──────┴────────┼─────────────┤ │總計│ │8,172,79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