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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告
春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娟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告
蔓杜尼雅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柏宏
被告
林麗雪
被告
林淑玲
被告
劉佳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蔓杜尼雅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關於財產權訴訟(請求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另關於非財產權訴訟(請求刊登蘋果日報)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上述二項,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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