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4號
- 原告
- 春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玉娟
- 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律師
- 被告
- 蔓杜尼雅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宏
- 被告
- 林麗雪
- 被告
- 林淑玲
- 被告
- 劉佳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蔓杜尼雅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關於財產權訴訟(請求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另關於非財產權訴訟(請求刊登蘋果日報)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上述二項,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