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必成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秀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允聯空調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000 元,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51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5,0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