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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
    林望民

  • 當事人
    必成泰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必成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秀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允聯空調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000 元,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51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5,0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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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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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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