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8號
- 原告
- 必成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秀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允聯空調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000 元,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51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5,0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