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8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7號
- 原告
- 自發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彩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0,271 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20,00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