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 告 弘達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4 年度司促字第7241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貳仟叁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伍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零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