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3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32號
- 原告
- 宏哈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良德
- 被告
- 大勝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大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014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390元,應繳裁判費9,9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