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5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1號
- 原告
- 興業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效賓
- 被告
- 以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79,203元,應
繳裁判費188,7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88,2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