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 告 興業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效賓 被 告 以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79,203元,應繳裁判費188,7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8,2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