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辦理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04號 原 告 杜正雄 被 告 羅敏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敏倩間請求辦理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註:本件由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出廠之系爭車牌號碼0000-00 、引擎號碼1AZ0000000之自用小客車,出廠年月係西元2004年11月,汽缸排汽量(馬力)1998CC,廠牌及車系是TOYOTA豐田Camry (冠美麗),依汽車中古車市集於民國104 年11月份之市場售價行情大約15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