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3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洪吉山
- 訴訟代理人
- 蔡宜倩
- 訴訟代理人
- 葉芳每
- 被上訴人
- 豐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芳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參本院卷第3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