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3號
- 原告
- 自發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彩燕
- 被告
- 尚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詠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
二、原告前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聲請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23號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8日以104年度補字第17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扣除其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該裁定已於104年5月13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份在卷可按,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