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3號原 告 自發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彩燕 被 告 尚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詠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 二、原告前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聲請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 3623號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8日以104年度補字第17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扣除其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 第一審裁判費餘額,該裁定已於104年5月13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份在卷可按,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