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17號原 告 王素足 被 告 呂金平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被 告 星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應賢 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10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民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