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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曾文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17號

原告
王素足
被告
呂金平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被告
星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應賢
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10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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