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17號 上 訴 人 王素足 被上 訴人 星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應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5,555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民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許錦清